今日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和分割。让更多的朋友、亲人知道我们拥有什么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一、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处理。
(1)基本原则。
按照《婚姻法》,夫妻有权平等对待共有的财产。与此同时,按照《婚姻法解释1》,夫妻共同处理的权利是指夫妻在处理财产时享有同等的权利。如果夫妻双方为了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处置。
(2)例外情况。
夫妻双方应通过协商,决定是否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置,并达成一致意见。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能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与此同时,《婚姻法解释》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主张收回房屋的,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擅自处置共同所有的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3)法庭裁决离婚。
依据《婚姻法》解释,夫妻之间达成的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借出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的,应当视为双方同意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按照借款协议处理。
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一方原则上不得分割。
(2)在特殊情况下,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分割。
按照婚姻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有下列重要原因分割财产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分割财产:
①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财产,以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利益的行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许可。
②一方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有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