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主观上都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客观上都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一般是事实婚姻。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婚姻是什么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
《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性要求时起计算。
简而言之,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况下,男方20岁,女方19岁,双方在父母的撮合下,举行了婚礼,不久就有了孩子,这样的年龄是不能领结婚证的,只能等男方22岁以上,女方20岁以上,双方补办结婚证,那只能在领结婚证后才算合法夫妻。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点:1994年2月1日。这段时间前,男方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本质要求,结婚年龄满足,没有不能结婚的疾病,不是近亲,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婚姻!即合法的婚姻关系!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解除同居关系。
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点:1994年2月1日。这段时间之后,不管是什么原因,没有领结婚证,即使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本质要求,也不是事实婚姻!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只能同居。
无论什么原因,即使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本质要求,也不是事实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