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研究作为反映社会的犯罪心理和行为规律的学科。介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跨界学科。既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又是犯罪学的一个分支。有时我们可以通过犯罪心理学测试来了解一个人潜在犯罪的概率有多大,如果犯罪心理学数据测试偏高,就说明这个人很危险,但是如果数据小,我们也不能忽视,因为是潜在心理。
犯罪心理学简介
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理论和方法,对与犯罪相关的心理活动及其客观规律进行研究的科学,也就是从心理活动的角度来探讨犯罪的成因的科学。根据目前的研究状况,可以将犯罪心理学分为狭义的犯罪心理学与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狭窄的犯罪心理学,只研究犯罪人的心理,也就是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在犯罪过程中的活动,以及如何影响和教育犯罪心理结构等等。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则不仅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而且研究有犯罪倾向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以及被害者、证人、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的心理和罪犯改造过程中的心理,等等。有些学者认为犯罪心理学是犯罪社会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像犯罪社会学一样,从一个方面研究犯罪的成因和形成条件,探索犯罪规律,寻求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对策。那是非常合理的。这说明犯罪与心理学密切相关,也反映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渗透和补充的发展趋势。
发展历史
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Socrates,前469~前399)根据人的颜色和头的形状,推测人善恶。之后,亚里士多德也进一步探讨和发展了骨相和犯罪关系的理论。到中世纪时,骨相学(见颅相学)盛行,一些学者用它来解释犯罪及其心理问题。伴随着科学的进步,一些研究者从医学,尤其是精神病学的角度对犯罪心理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些有启发性的观点,并使用了至今仍然适用的术语。例如,孟德斯鸠(C.L.S.Montesquieu,1689~1755)在其著名的《论法精神》一书中,首次提出了罪犯精神大变样的观点,认为悖德犯、情色犯是精神大变样的结果和表现。刑事古典学派的贝卡利亚(CesareBeccaria,1738~1794)、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等,都用思辨方法研究过刑罚心理问题,提出许多对当时的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观点。例如,贝卡利亚曾用自由意志的观点解释犯罪行为,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按其自由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并对刑罚心理问题提出一些精辟的见解。边沁的“趋利避害”和“避苦求乐”的功利行为准则,对刑事古典学派产生了重要影响。
科学研究犯罪心理学,始于19世纪后半叶。那时西方社会犯罪数量激增,促使许多学者对犯罪心理进行研究,寻求更可行的遏制犯罪的对策。德国精神科学家克拉夫特•埃宾在1872年发表了第一篇关于犯罪心理学的论文,他被认为是犯罪心理学的先驱,但是他的研究却没有系统化。1868年,意大利精神病学家、罪犯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CesareLombroso、1836~1909)发表了《罪犯论》一书,之后各版本讨论了这个问题,提出了很多重要意见,大大推进了犯罪心理研究的发展。以后,以犯罪心理为名的著作不断出现。比如,奥地利犯罪学家格罗斯(HansGross)于1898年、德国犯罪心理学家Walffen(E.walffen)于1902年、俄罗斯犯罪心理学家Salmer(1904年)和其他学者在1904年发表的论文,都推动了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
在进入20世纪尤其是20世纪20年代之后,德国、奥地利的犯罪生物学大行其道,一些精神病学家运用犯罪生物学、精神病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犯罪者和犯罪心理,提出了心理病态、犯罪人格等理论。这几种理论观点,虽各不相同,但都集中在犯罪现象是个体病态上,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医学模式是矫正和预防犯罪的基本方向。医生和其他各种所谓“助人事业”,如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等提供各种不同的处遇措施。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制度也逐步发展起来。同时,随着精神分析理论的建立和发展,以精神分析理念和方法进行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研究已经成为犯罪研究的主要趋势之一。Freud1856~1939,精神分析理论的创始人,弗洛伊德是用雇主的本能来解释某些攻击性的犯罪行为,而阿德勒则是用自卑和过分补偿来解释犯罪行为。其他精神分析学者,如德国亚利山、希利(WilliamHcaly、1869~1964)、瑞士艾希霍恩(AugustAichorn、1878~1949)等。用精神分析学说中的自卑感、恋母情结、罪恶感、受罚欲望、超我、刺激——反应原理、性格倾向等观点,来解释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伴随着学习理论的兴起,一些研究者开始用模仿学习、观察学习和强化学习来解释攻击犯罪行为。以后,相关专业层出不穷。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欧美一些学者相继发表了一些关于犯罪心理学的专著,但总的来说,欧美学者的主流观点是将犯罪视为一种综合的社会现象,因此,他们着重于研究综合的犯罪学和刑事司法,而犯罪心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或不作任何论述。相对而言,日本学者却很重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早在20世纪初,日本学者寿田精就翻译了格罗斯的犯罪心理学,同时写了很多犯罪学的着作,全面研究了犯罪心理学。一九六三年,日本成立了犯罪心理学协会,并相继出版了许多专著,如一九七四年,一九七五年,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八年,一九七八年。
关于人性之善与恶,中国古代思想家与西方古代思想家有同样的争论。对此,研究者们试图通过先天、后天学习和社会教育来解释人们的好恶,其中间接地涉及了犯罪心理学的一些问题,却缺乏系统性的探讨。自1922年起,陈大齐翻译了国外犯罪心理学著作,如德国学者马勃的《审判心理学大意》。但是没有人专门研究犯罪心理。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台湾中国刑法学家蔡脚铭才出版了中国第一部关于犯罪心理学的专著《犯罪心理学》(上、下、1979)。犯罪心理学是中国一门新兴学科。”文革前,由于各种原因,该学科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文革进入禁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心理学平反,犯罪心理学研究逐步展开。1981年,林秉贤出版了第一部《犯罪心理学概论》。其后,犯罪心理学领域的教材、专著不断出版,并随着研究范围的扩大,逐渐由犯罪心理学扩展到整个法律或法律心理学领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