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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生育四胎新政策 多孩

来源:明君情感 2021-10-28 阅读数: 1385

  根据我国人口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生二胎,再婚家庭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生四胎肯定是违法的。所以我们一起看看,再婚生育四胎新政策 多孩?


再婚生育四胎新政策 多孩


  一,再婚生育条件:

  1.通过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确定第一个有病残的孩子或第一个双胞胎。多胞胎,没有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

  2.再婚的男女,如果一方在再婚前有两个以内的生育,另一方未生育,则可再生育。

  3.再婚男女,再婚前如果两人各生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的分配应该是以前的配偶,新组合家庭没有孩子。

  4.再婚男女,再婚前若两人各生一个孩子,新家虽有小孩,但却是残疾儿,这种类型可以再生。

  5.再婚的男女在再婚前从未生过孩子。如果婚后确定有不能生育的疾病,依法收养后会怀孕。

  6.再婚男女,一方是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

  二,再婚生育需要哪些材料?

  如果一方在再婚前有过孩子,另一方没有生过孩子,申请再生一个孩子所需材料抖:

  (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

  (2)女方户口复印件(所在单位或村盖章);

  (3)夫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二人近期合影2寸免冠照片4张。

  (5)夫妻中未生育的一方需要村(居)委会出示有婚史无生育证明。

  三,再婚登记的特别规定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中国申请再婚。如果他们之前的婚姻关系是在国外依照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他们的离婚证明(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和离婚判决)必须经中国人民法院批准。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果之前的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书不需要经我国人民法院批准,但必须经其居住在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2.离婚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再婚,必须出示离婚证明。如果之前的婚姻关系是在国外依照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必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为中国公民,其离婚证明书(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经中国人民法院认可。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一次婚姻关系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离婚证书不需要经我国人民法院批准,但必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3.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必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4.中国驻外使领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经驻国公证、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证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者认证婚姻状况证明。特殊情况应先报国内审批。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中国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裁定或者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明、国籍证明或者离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6.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在我国使用,按照条约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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