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一,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该法规是根据对债权人债权和夫妻一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民法典》在法规设置中,进一步加强的债权人举证责任,防止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财产权。但是,在实践中,夫妻之间有借离婚的名字,逃避借款的实际情况,需要进一步讨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目前在司法实务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两个标准。
一是夫妻之间形成共识。也就是说,债务是根据夫妻双方的共同意义产生的,除了夫妻共同债务之外,一方债务,另一方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即使这个债务带来的收益不是夫妻双方共同享受的,也必须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一方借钱购买昂贵的个人物品,另一方同意,即使不使用这个物品,也必须作为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之间的实际共享,即债务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债务人只需在夫妻家庭生活需求范围内进行初步证明。
一般来说,借钱的夫妇如果有以下情况,应该被认定为假离婚,真正逃避借款的可能性;
1、夫妻一方的投资经营债务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债权人可以证明一方因投资经营负债最终流向夫妻投资经营方向,应考虑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
2、在巨额债务下仍在进行家庭高额消费。
3、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明显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