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自愿离婚的必要程序。下面就来看看协议离婚程序有哪些吧!
一、协议离婚程序是什么?
离婚登记机关是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亲自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程序可分为三个环节:申请、审查和程序:
1.申请。
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的离婚申请时,应当向当事人明确《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双方应当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发现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则不予登记,并通过诉讼程序告知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真的是双方自愿的。包括是否偶尔发生争执、愤怒、一方或第三方欺骗或胁迫他人的表面同意;双方是否为避免法律或政策而虚假离婚。
(3)是否妥善处理了子女的问题。包括子女抚养的一方;赡养费负担是否合理;赡养费支付方式是否合适;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是否妥善处理了财产问题。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是否纠缠个人财产;共同生活债务是否已清偿,共同财产不足的,未来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在生活中存在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援助达成协议,支付方式是否合适。
3.登记。
登记是离婚登记的最后一个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发现双方确实自愿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才能颁发离婚证明,收回结婚证明,作为合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发现离婚不是双方自愿的,或者子女和财产有争议的,不能达成协议的,不得办理离婚登记,并通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协议离婚程序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